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职务赋予的权力,或利用其职务地位、身份、关系所形成的非权力性影响力,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 这一行为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中均有明确禁止性规定,主要包括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、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、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打招呼等情形。其核心危害在于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,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,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等刑事犯罪。

在具体实践中,认定“利用职权”通常看行为人是否直接行使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;而“职务上的影响”则指虽未直接使用职权,但因其职务身份使他人产生心理强制或利益输送预期。例如,领导干部的配偶、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经商,或者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干预原单位事务,均属此类。近年来,纪检监察机关通过“一案双查”机制,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,还倒查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,形成高压震慑。
【常见问题】
问题1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与正常履行职责如何区分?
回答1:区分关键在于是否“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”。正常履行职责是依据法规和程序行使权力,且结果具有公共性;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行为往往超越职权范围、违反程序规定,或利用职务身份形成的不对称优势,实质是为私利干扰正常秩序。
问题2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会受到哪些具体处分?
回答2:根据情节轻重,党纪处分包括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;政务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若涉及经济问题,还需退赔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问题3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否包括“打招呼”行为?
回答3:包括。所谓“打招呼”是指利用职务影响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,如干预工程招标、人事任免、司法案件等。即使未直接收受财物,只要其行为影响了公正执行,仍属于违规违纪,严重者按滥用职权论处。
问题4:离职后是否仍然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问题?
回答4:是的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公务员法》,离职(含退休、辞职、被辞退)后三年内,原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、中介机构聘用在与原职务有直接关联的岗位,也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。违者同样按违规违纪处理。


